本標準適用收購 、銷售 、調撥 、儲存
、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果 。
花生果包括各種果形和早
、晚花生果等 。除待殊品種由省
、自治區 、直轄市另訂標準外,一律執行本
標準 。
1 質量標準
1.1 花生果按純仁率分等
。等級指標和其他質量指標見下表 。
1.2 花生果以三等為中等標準,低于五等的為等外花生果
。
1.3
收購花生果水分的最大限度和花生果安全儲存水分標準,由省
、自治區 、直轄市規定 。
1.4 衛生標準和動植物檢驗項目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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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
仁
率,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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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質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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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分,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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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澤、氣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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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
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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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
低
指
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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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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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三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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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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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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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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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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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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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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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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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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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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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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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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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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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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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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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:南方三省指廣東 、廣西 、福建 。
2 名詞解釋
2.1 純仁率
凈果脫殼后的子仁重量(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計算)占試樣重量的百分率
。
2.2 不完善粒,包括下列尚有食用價值的顆粒
。
2.2.1 未熟粒
子仁皺縮,體積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,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顆粒
。
2.2.2 破碎粒
果皮破損,傷及子仁達整粒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顆粒
。
2.2.3 蟲蝕粒
被蟲蛀蝕,傷及子葉的顆粒 。
2.2.4 生芽粒
芽或幼根種皮的顆粒 。
2.2.5 損傷粒
包括病斑 、熱傷 、凍傷
、生霉以及子葉明顯色的顆粒 。
2.3 雜質,包括下列幾種 :
2.3.1 篩下物
通過直徑5.0mm圓孔篩的物質 。
2.3.2 無機雜質
泥土 、砂石
、磚瓦塊及其他無機物質 。
2.3.3 有機雜質
花生果殼
、果外無食用價值的花生仁及其他有機物質
。
2.4 色澤 、氣味
一批花生果固有的綜合色澤和氣味
。
3 檢驗方法
花生果樣品的扦取和各項指標的檢驗,按照
GB 5490~5530-85《糧食、油料及植物油
檢驗》執行 。
4 包裝 、運輸和儲存
花生果的包裝 、運輸和儲存,必須符合保質
、保量 、運輸安全和分等儲存的要求,嚴防污染
。
附加說明 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提出
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糧食儲運局檢驗處負責起草
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、林賢明
。
國家標準局 1986-05-06 發布 1987-04-01
實施